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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2月23日讯 (记者程娇) 记者今天从海口工商局获悉,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工商部门将对2008年8月31日前预先收缴的、属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按规定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要求,省工商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工商系统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两费”。经统计,我省个体工商户预交的“两费”共有407.13万元。符合退费要求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身份证、收费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费本到工商所申请退款。
省工商局要求,各市县工商部门在退费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及时通知每一个预收的个体工商户,做到不漏一户,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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