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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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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有了准入门槛
本报海口12月23日讯 (记者罗霞)记者今天获悉,《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设定了海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成立门槛。   根据《办法》,在海口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除了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当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法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并注册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3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到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无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或者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转让、抵押、出租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其他条件的;违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租赁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针对海口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购房款被恶意占有、挪用或者抽逃等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办法》规定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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