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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8日讯 (记者袁锋)我省上月发出《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成为许多企业关心的问题。海南日报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获悉,认定条件已经确定。
该通知规定,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对参保职工缴费部分应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记者获悉,认定为困难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正常缴费义务,近期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发生支付困难的,不产生非正常欠费的企业;2008年第四季度以后出现亏损及2009年短期内经营发生困难,并从2008年9月以来连续2个月停发职工工资或累计3个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2009年1月1日以后未减员或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减员但减员人员数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有能力提供担保、不动产抵押。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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