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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有一处涉及到信息公开,即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这只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的,显然不适用于这起高招作假事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下,也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没有说涉及未成年人的政府信息就不能公开。
按照国家规定,在高招中所有享受加分或其他优抚待遇的考生都必须公示。公示就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既然公示了加分考生的名单,那么公开造假考生的名单就是顺理成章的,不然,就成了有始无终。举报者不知道自己举报的考生有没有查实,公众也不知道到底哪些人造假并受到了处分,如此一来社会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每一个作假考生的背后,都站着一群参与造假的人。其中的党政干部,当然都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庆市招办最新发布的《通告》又公布了15名参与造假并被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可公众并不知道“帮助”31名考生的干部分别是谁,更不知道那15人是不是所有参与造假党员领导干部的全部。通告处分的这15名干部没有一个“重量级”的,重庆市此前一直遮遮掩掩,难道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人吗?
退一步讲,即使“未成年人”可以成为不公开的理由,也只能有部分造假考生享受这种“保护”———那些成年的考生凭什么也不公开呢?高考考生都在18周岁上下,即使现在不到18周岁,几个月或一两年后也会达到18周岁,现在不能公布未成年考生的名单,等他们成年后总可以公布吧?重庆市招办必须明白,这不仅关系到高考的公平以及数十万重庆考生的切身利益,同时关系到全国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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