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公布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六种情形属于洗钱
据新华社11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细化了洗钱犯罪中   “明知”的司法认定    《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六种情形属于   “其他方法”进行洗钱    《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第003版:本省新闻
   第004版:本省新闻
   第005版:人民海南60年
   第006版:评 论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最美海南”图片征集专题报道 之一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财经新闻
   第012版:世界新闻
   第013版:体育新闻
   第014版:汽车周刊
   第015版:汽车周刊
   第016版:娱乐新闻
   第017版:汽车
   第018版:汽车周刊
   第019版:汽车周刊
   第020版:汽车周刊
中方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海军护航编队在必要情况下将向香港船只提供保护
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
我国成功举行首次核事故应急演习
六种情形属于洗钱
学术型研究生减招5%至10%
为期4天的第六届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010年考研报名现场确认
王芳同志遗体在杭州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