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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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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以5万元交通罚单冤吗?
深圳8月1日施行新的交通《条例》后,特区外伪造车牌号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原来的1500元增至5万元。外地司机罗先生作为第一个因变造车牌被罚5万的车主,表示很难承受,申请公开听证。(8月11日《南方日报》)     自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实施以来,很引起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不少人认为该条例的处罚太严厉,罚款额度太高。可在我看来,新的条例却是真正地体现了对人和生命本身的尊重,那些反对者实在有点鼠目寸光。退一步言,如果觉得处罚太重,开车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则,再严厉的处罚也轮不到你,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常言道,生命是无价的。在生命面前,金山银山都显得黯然无色。是故,治理交通违规应以预防为主,治以重典,以期收到威慑的效果。古人云,“治于未形,故用力少而成功多,以见其安不忘危也”———如果要等到真正出了安全事故才加大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则罚款再多,也唤不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了。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再重也不为过,何况,深圳新交通《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并未远远超出大多数有车族所能承受的范围,只不过会让大多数违规者有点心痛肉痛罢了。反之,如果违规成本太低,给人的感觉是不痛不痒,很多潜在的违规者就有可能不会将它当回事,这样就会增加公民们出行的风险,造成公民们生命和财产的更多损失。   那么,遭遇《条例》罚款的第一名车主罗同山冤吗?我认为,一点都不冤———因为他所有的狡辩其实都是站不住脚的。他抱怨说,“进入深圳后没有任何提示”。我相信,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不会有诸如此类的提示的。不可否认,在很多可能出现危险而人们又容易忽视的场合,应该有相关的提示,但不得污损、遮挡或变造车牌不在此列———你想想,每个国家的法规那么多,如果每一个条款都必须用提示或警示牌写出来,并安放在我们容易看到的醒目的位置上,那将是多么荒谬的一幕呀,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将会被这种无处不在的提示或警示牌所淹没。因此,“没有任何提示”不能为罗同山的变造车牌行为辩护。   俗话说,“凡事有利必有弊”。有网友指出,“5万元最贵罚单绝不能视为一剂万灵膏药,更加不能被看作一劳永逸的尚方宝剑,充其量只是一把双刃剑”。实上,那些在遵守交通规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并非其公民的道德素质天生就比国人高多少,恰恰就是因为在他们的国家交通违规的成本太高,而那些在本国遵守交通规则,到了中国却跟着撞红灯的外国人就是最好的样本。   事实证明,重罚交通违规或违法行为是卓有成效的,因为制度能决定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自从对于醉驾的处罚大大加重以后,大多数人再也不敢酒后开车了。   □ 宕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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