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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04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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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4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本报海口1月3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段晓晖 陈五洲)修改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今年元旦已正式施行,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的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全省参加工伤保险95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24.1万人。   据介绍,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有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等六大“亮点”。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伤亡的,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另外,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条例》规定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   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95万人,比2003年增长40%,其中农民工参保24.1万人。2004年以来全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36万人,年享受人数由2003年的1200人,增长到2010年前11个月2033人,几乎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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