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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是一个新的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
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税率为1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税收优惠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汽车行业的冲击,振兴汽车产业,我国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施行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并将减征车购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10年底,但征收税率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调整为减按7.5%征收。
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这一区间车型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孙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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