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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3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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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4月1日实施
企业合法权益有了“保护伞”
本报海口3月29日讯 (记者官蕾)一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专门为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量身定做的法规———《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过两天将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它的实施,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经济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的《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条例》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起草撰写的。经省人大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历时4年时间,于2011年1月14日经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26条。其中规定,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如下情形,企业有权予以拒绝: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不出具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和检查事项的;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向企业收费时,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告知收费依据。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冷明权说,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建省以来,我省的企业和企业家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仍然受到种种干扰,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不同程度的阻碍。   省人大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李永利说,《条例》是企业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条例》明确了目的和要求,明确了执法和维权主体,对推动我省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意义重大。   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汉惜对海南日报记者说,《条例》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有了“保护伞”,但它保护的是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经营。因此有了这个“保护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更好地守法经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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