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1年04月08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新类型诈骗犯罪
发送诈骗信息超5000条追究刑责
诈骗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期,北京、江苏、重庆等地接连发生特大网络股票诈骗案,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荐股“黑网站”和“‘黑嘴’专家”成为网络股票诈骗频发的罪魁。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杨维汉 陈菲)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其中规定,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是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是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是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该司法解释同时还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其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是被害人谅解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第003版:本省新闻
   第004版:本省新闻
   第005版:本省新闻
   第006版:评 论/文化新闻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财经新闻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中国新闻
   第012版:世界新闻
   第013版:世界新闻
   第014版:体育新闻
   第015版:IT·家电
   第016版:娱乐新闻
李启红案一审结束
浙江东阳“亿万富姐”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
发送诈骗信息超5000条追究刑责
吉林扶余“摔门”副县长首次回应网民质疑
南航原总工程师张和平被起诉
电信诈骗“罪与罚”
重庆女“黑老大”丈夫自首
一个月输液330公斤死后还在计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