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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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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免职”不是舆论的挡箭牌
2010年3月的一起矿难后,媒体报道河南省泌阳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县长王新科被就地免职。但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其过去一年来一直以副县长身份部署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近期还兼任该县政法委书记。当地宣传部门官员称其最近才刚刚复出,因处分“还没有到期”,未进入县委常委会。(8月10日《钱江晚报》)   官员悄悄复出,公众已经见得太多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规定,早已被纷纷违规的现实戳得千疮百孔。但如王新科一般复出得如此“坦荡”者,还真没有多少。看一看当地宣传部门官员的解释吧:最近才刚刚复出,因处分“还没有到期”,未进入县委常委会———言外之意好像是在说,复出得已经很晚了,而且这位县长还本是应该进入县委常委会的,真是好不张扬。   更让人生疑的是,虽然王新科2010年3月22日即被宣布免职,但在此后一年多里,他却仍然以“副县长”的身份出现在泌阳县的众多官方活动中。可以说,在去年3月份的矿难中被“就地免职”的王副县长,其实一直没有被免过职。免的,或许只是县委常委的身份。读到这里就会发现,当时舆论所报道的“就地免职”,不过是在矿难发生之后为平息众怒的“习惯性”应对策略,至于真免职还是假免职,或许谁也没搞清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一年之后,此位官员是否复出,还要看当地监察机关是否解除了其处分。2010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如果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则官员的复出之举就不符合程序。   王新科官复原职了,中间还以副县长身份参加了种种活动,这样的现实存在两种原因可能:其一,这个“免职”根本就没有执行,即便是执行了,也是对外宣布执行,对内不实际执行;其二,对于官员的复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网友曝”,似乎就没有别的办法。这和其他地区、其他被问责官员的屡屡复出现象如出一辙。可以看到,类似于“就地免职”之类的雷厉风行的处分决定,权力的问责或许就是表演给公众和媒体看的,至于是否能影响到官员的仕途,相信大家都会心知肚明。    如今,相当一批的官场问责已经成了一种公关策略。当下的官场问责,也并非以解决问题、惩前毖后为目的,而是为应对舆情为目的。出了安全事故,就要问责相关官员。等待舆论平静或注意力转移之后,官员再火速复出,就只当是度了一年假。这种有预期、有回报的问责,虽然在那时那刻平息了众怒,但随着问题官员的复出,我们的问责机制、纪检体制的公信力都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恐怕不会再有人相信“问责”二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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