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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9月21日讯(记者张中宝)记者今天从海口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海口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要求排污单位于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据介绍,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本次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以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为主,兼顾医疗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排污单位。海口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提高各类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率,建立海口市污染源管理数据库。
据了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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