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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讨论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会议要求,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9月20日《新京报》)
将公租房明确列为政策性住房保障范畴,最早的表述见于2010年全国两会。而现在明确公租房申请标准,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有利于各地统一执行中央的政策。
目前有些地方已出台了有关规划和细则。但从目前各地对公租房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来看,在认知和执行政策标准上尚未达成一致。其一,有关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千差万别。哈尔滨规定公租房每户面积50平方米,福建、北京等地规定公租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下,还有一些城市笼统规定80平方米以下都算公租房。由于建设面积标准上的理解不同,显然不利于公租房政策的执行。其二,公租房的保障群体定位上同样千差万别。一些内地城市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少,主要保障的是本市中低收入群体;南方一些城市却明确规定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在中低收入人群里面,哈尔滨规定“市政清洁工优先”,在其他城市却没有此项规定。由于保障群体定位上的差别,也不利于真正发挥公租房的保障作用。其三,各地建设公租房的比例也并未统一。一些城市的公租房建设比例极高,有的高达50%,有些城市却比例偏低到20%以下。而国务院相关会议对公租房政策的重申和标准的明确,将有利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走出误区。无论是最新明确的“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还是“租金略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以及对“外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的明确,都具有推动和引导执行政策之效。
笔者以为,也只有中央有关方面明确了公租房的各项“标准”,才能对政策做到很好地执行。否则,虽然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热情很高,但由于标准的不统一,也就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或“打乱仗”的现象。也只有明确一个清晰的“标准”和可以操作的“规范”,才能有效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充分合理配置建设资源,为完成今年的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任务打好基础。
在中央确定的今年开工建设的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中,公租房为220万套,和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的建设一样面临巨大资金压力。在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之下,中央的财政补助资金会进一步明确,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的资金、土地资源的调度也会进一步明确。更重要的是,一个基本统一的“标准”,不仅有利于被保障群体获得政策提供的保障真正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将成为考核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数量、进度和重视程度的同一把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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