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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8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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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行人违章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今后,行人和骑车者再在街头交通违法,除被罚款20元外,还要在街头站岗2小时,并被通报至工作单位。郑州市9月26日下发意见规定,行人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将告知其所在单位,单位必须负责指派2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2个小时。(9月27日《河南商报》)   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影响城市环境和秩序,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郑州市出台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老大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显示其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决心。但行人闯红灯,除了被依法处罚以外,还要在街头站岗2小时,并被通报至工作单位。这样的重典整治,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行人违章连坐单位,有越过法律底线之嫌。   从法律角度看,对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在经济处罚以后,又让其站岗2小时,并通报至工作单位,属于重复处罚,违背了法律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利。闯红灯是一般违法行为,又怎能随意闹得满城风雨?相关部门把对闯红灯者的处罚延伸到单位内部管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有处罚扩大化之嫌。   把公民在外的不文明行为通报到单位,不仅令当事人难堪,单位领导脸面上也不好看。即便单位对职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具有约束权利,单位也没有义务代闯红灯的职工受过,派遣交通志愿者去维护交通秩序。如果单位领导十分重视不文明行为,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单位内部确有人愿意担任交通志愿者,倒还好说点。如果单位不派遣交通志愿者站岗,执法部门又没有强迫执行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执法尴尬。如此充满连坐思维的交通整治措施,怎么看怎么不合理。   行人、非机动车违章的问题并非一天两天形成的。有关部门为何不早日整治,实现长效管理?我以为,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影响交通畅通安全,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重典整治并非长久之计。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政府科学规划城市交通,需要完善管理机制,需要每一名市民道德自觉,需要交通秩序管理成为制度常态。   虽说有关部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资源,动用舆论宣传造势,也许在一段时期内整治效果或许会“立竿见影”。但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问题由来已久,有关部门不能寄希望于“运动式执法”、重典整治,就一劳永逸。   因此,郑州重典整治行人违章,固然显示出整治交通秩序的决心,但从法理角度讲,行人闯红灯连坐单位值得商榷。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开辟制度化的管理路径,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   □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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