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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十四类。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孙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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