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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许春媚 通讯员黄灵钰)日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被判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3471元。而这起伤害案件,源于三个茄子。
今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74岁的赵某到琼中营根镇集贸市场买菜。他在张某的卖菜摊档前挑了三个茄子,递给张某称重。随后,因怀疑张某称量不准,赵某不想再买转身离去。张某看见买卖不成,便冲着赵某说“没钱就别买东西”、“没钱就不要摸我的茄子”等。赵某觉得受到侮辱,便上前一巴掌朝张某脸上打去。张某用手抓挡,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结果造成赵某右脸部、右下唇软组织挫擦伤流血。赵某被送到琼中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检查治疗。门诊治疗后,赵某仍觉胸痛不适,于当天下午到琼中人民医院住院。经医院检查诊断,赵某系急性冠脉综合症(突发心肌梗塞)。出院后,赵某向张某提出索赔,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鉴定结果,张某只承担赵某各项损失的20%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五项共计3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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