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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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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税法     读   解   案例:   B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法应当设置总账及相应各类明细账、日记账,且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2010年4月———6月,B公司连续进行收入和纳税零申报。税务机关遂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账簿备查,但B公司在此期间尚未建立账簿,因此不能提供。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于6月21日对B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同时处以罚款处罚。   一、依法设置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的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凭证是纳税人用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纳税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  轩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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