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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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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解答
问:听说增值税的起征点调高了,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根据今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问:由于申报有误多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时,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问:个体户申请停业半年后还是不能恢复经营,可以申请延期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问:纳税人销售房屋时一并销售房屋中的办公设备,怎么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问:我单位转让二手车要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需要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吗?   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应该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据此,如果转让的二手车属于国有资产,需要进行鉴定评估;转让不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根据买卖双方的自愿原则确定是否评估。(江洪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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