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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4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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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停车费,停!
海口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的禁止收费
本报讯 (记者程娇)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海口市物价局近日就海口市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发布通知,规定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地方不得收停车费。   据悉,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其收费项目统称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经营者应持有效证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通知规定,海口市城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影剧院、邮政代办点等公益性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上下浮动10%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停车场,以及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通知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核定。交通肇事、违章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进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停车场所,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   物价部门规定,车辆停放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别为次(7时至21时)、夜(21时至次日7时),车辆连续停放不足24小时的只能收费1次,每超过24小时增加1次收费。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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