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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党员和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
把问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戴磊雄 段小申)今天下午召开的全省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党员和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简称《问责办法》)。这是我省在全国较早专门对“庸懒散奢贪”行为实施问责作出的规定,有利于把问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马勇霞,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秀领出席会议。

  《问责办法》立足我省实际,明确了问责适用对象和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并对问责程序、问责各种情节的处理、问责调查期限、问责工作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从而为“庸懒散奢贪”行为的问责提供了规范化依据。

  《问责办法》突出了主体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为问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特别对一些市县和部门重责轻问、大责小问、有责不问的问题,实行“问责中的问责”,即规定对有“庸懒散奢贪”行为应当问责而不予问责,问责畸轻畸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地区、该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记者注意到,《问责办法》还规定了从重问责的情形。党员和干部具有该办法规定的“庸懒散奢贪”行为,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问责情形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等情形,将从重问责。

  据了解,我省问责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5年1月制定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7年7月,在全国较早出台了省一级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把问责的对象从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扩大到市县党委领导干部,在全国引起了一定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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