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保险行业涉嫌非法集资】
新《保险法》对保险事业做了明文规定,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批准注册设立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违反新《保险法》第七条规定的突出问题———“地下保单”
所谓“地下保单”,是非法境外保单的俗称,主要是指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代理人)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期间,向设在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投保、承保和签发保单都在港澳当地完成,虽然不能说这种境外保单是非法的,但其理赔等相应权利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容易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业领域
之【证券行业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利用互联网非法向社会公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以及其他委托理财业务。这些非法机构通常采用公告、广播、电传信息、电话、说明会、联谊会、推荐会、朋友介绍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证券投资非法集资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委托理财的主体并不具有法定的理财资质。这些机构大多以“投资顾问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为名,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证监会的营业核准,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二是在作案手法上,他们均以确保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成为会员,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投资款。
如何防范非法理财陷阱?
一、认清非法理财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非法理财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理财活动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三、增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自担意识。非法证券活动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证券活动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