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公益金、志愿人士的加入,能让这项事业的实施更有底气,更有力量。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在我省的成功实施,便是很好的说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公益性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相对于国家和我省法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的事项范围更广、门槛更低,凡是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五类群体,只要事项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自2010年该项目在我省实施以来,已累计投入中彩金资金345万元,实施单位由最初的5家扩展到目前的15家法律援助机构,覆盖了除定安、屯昌和陵水等3县以外的其他市县五类重点人群。截至2013年6月,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已资助法律援助案件1559件,为2683名受援人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9180.9万元,为维护我省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是2009年7月由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发起,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同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开展的一项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旨在通过向全国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缺乏的县各派一名律师和一名法律院校应届毕业大学生,提供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满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从2009年7月至今,先后有5批18人次的“1+1”律师志愿者相继来到我省保亭、乐东、琼中、昌江、澄迈、白沙和文昌等7个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短缺的市县开展志愿服务。从今年开始,我省本地的4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大学生也加入到“1+1”行动志愿服务队伍中来。此外,从2008年开始,团省委还先后从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中安排了5批9人次志愿者,到保亭、三亚等市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志愿者们通过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代写法律文书、举办法律讲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式,把智慧与专业法律服务无私地奉献给当地的老百姓,促进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和法治建设深入开展。
“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例:
贫困家庭失去顶梁柱
法援项目相助还公道
2008年11月15日,林某驾驶摩托车不慎撞上正在施工的挖土机铲斗,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施工单位仅给了5万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林某被迫出院,回家后病情恶化死亡。林某的离世,给本就清贫的家庭以沉重打击。保亭县法律援助处根据中彩金项目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决定受理本案。承办律师代理林某家属共7人起草了民事诉状,并代其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经受援人同意,承办律师从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力促调解结案,主动与法官、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沟通,最终以施工单位承担50%事故责任,挖土机机主和驾驶员承担35%事故责任,受援人承担15%的责任达成调解。施工单位、挖土机机主和驾驶员共支付林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约17万元。
“1+1”志愿者行动案例:
黎家女孩乘车遭重创
志愿律师义举感人心
2010年6月27日,黎族女孩林某及其同学乘坐的一辆非法营运车辆发生翻车事故,车辆严重损毁,车上的32名学生均不同程度受伤,林某受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林某家住乐东山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后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作为林某的代理律师,将肇事司机和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林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近6万元。由于判决标的一时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为帮助受援人完成后续治疗,承办律师又代林某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申请到1000元“小额爱心资助金”,令林某全家深受感动。(吴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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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彩金”项目援助案件范围
1.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2.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3.执行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