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问: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作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04〕134号的解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应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应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如果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地方的国土部门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虽然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也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契税。

  特别要注意的是规划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只是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环节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契税。转让和改建、扩建、个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等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评论
   第003版: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
   第004版:深读社会观察
   第005版:海南新闻经济
   第006版:海南新闻民生 地税之窗
   第007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08版:专题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焦点
   第011版:中国新闻视点
   第012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3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4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5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6版:文娱新闻综合
   第017版:旅游周刊
   第018版:旅游圈
   第019版:游天下
   第020版:最海南
广厦幢幢起“寒士”俱欢颜
家有过期药 赶紧看看能退换不
临高实施饮水安全工程
小小扫把出大效益
我省4000多人 重复领取养老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在我心 服务我先行”征文启事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三)
税法查询软件免费送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