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中午,周某云等人,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区内吃饭时,提出到文昌市去偷猴子。为此,许某蛇将自己的小轿车借出。
当日下午,周某云、陈某强及胡某武(在逃,另案处理)一起去文昌市偷猴子。许某根、齐某熊、吴某波3人随同前往。当晚10时许,周某云、陈某强、胡某武3人开车到文昌市龙楼镇的海南灵长实验动物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盗窃11只食蟹猴。经鉴定认定被盗11只食蟹猴市场价格为105138元。
原审法院分别判处周某云、陈某强、许某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许某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齐某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云、陈某强、许某根、吴某波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许某蛇、齐某熊的判决。判处周某云、陈某强、许某根三名主犯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吴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