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何某到五指山市游玩。被害人王某将自己位于市老干局的宿舍套房出租给何某。6月11日,何某趁王某外出,潜入王某设在该套房内的办公室,盗取现金1300元以及装有三枚24K黄金戒指、二条铂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链、八张银行卡、一本汽车驾驶证、一张出入证等物品的袋子,随后逃离五指山市。
在逃跑过程中,何某将盗得的现金1300元花完。到达广东老家后,何某将盗得的八张银行卡、一本驾驶证、一张出入证等物品寄还给王某,并将三枚24K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和二条铂金项链变卖,得款8500元,随后将钱挥霍一空。
经鉴定,何某盗窃现金1300元,盗窃物品价值8890元,合计盗窃数额10190元。案件判决前,何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