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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原总经理受贿700余万

一审获刑15年
  本报海口2月17日讯 (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程玲玲)今天,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高速原总经理陈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波受贿701.5万元,一审获刑15年。

  据记者从法院了解,被告人陈波为乐东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被逮捕,捕前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转让股权、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黄某忠、户某伟、邝某锋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1.5万元,下转A08版

  上接A01版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波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陈波退出的701.5万元账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陈波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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