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唐某任海口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某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所管辖的地处海口市某镇、东山镇等六个乡镇的交通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等工作。货车车主钟某、高某、董某等人,为了在其辖区的路段进行超载等违章运输不被处罚,找到唐某请求给予关照,提出每月每辆车给唐某不等的好处费,唐某表示同意。
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唐某收受钟某、高某、董某共计9.7万元的好处费,对上述三人的违章车辆均未予处罚。
经查,2013年3月13日,办案机关传唤唐某接受调查。唐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收受高某贿赂款6000元、董某贿赂款1.1万元的事实。同时,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钟某贿赂款共计8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这属于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对其供述同种罪行部分,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