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称,2013年11月8日8时许,李某在丰台区家中因琐事与其女南南(化名,殁年13岁)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李某持菜刀砍击南南头面部,致南南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李某用菜刀割腕自杀未遂,电话报警投案。
李某供述称,事发当天早上因女儿上学出门晚,父女二人爆发争吵。争吵之中,南南说了一句“我爱明星比爱父母重要”,想到之前女儿因追星后的种种作为,他失去理智后对女儿挥刀。
据了解,李某妻子此前向法院提出了共计117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4月28日此案第一次开庭时,代理李某妻子出庭的李某岳父曾态度坚决地要求严惩李某。但12日开庭时,李某岳父向法院提交一份谅解书,称李某杀女属于偶然情绪过激,平时他尽心尽力照顾家人,对女儿爱之深恨之切,因家庭条件不好,妻子有精神残疾,他长期承受生活压力,因此愿意原谅李某,并决定撤销对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