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如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招生工作人员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上述机构和人员当中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