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集体资金并占为己有
经查,符志坚在担任邦溪村委会南牙一队队长期间,将南牙村一队1.78亩的集体征地补偿款61341.00元存放个人账户,在资金来往过程中,随意坐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符世德在担任合水村委会地宝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收取村集体资金未入账,私分集体资金并将部分资金占为己有,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分别给予符志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符世德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