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一贪”张新华一审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张新华在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作开发房产项目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贿款共计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
2003年后,张新华未经上级同意,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主动诉讼及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取得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地块,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的利润以及股东集资方式,继续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根据评估,侵吞国有资产2.8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