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桂美、杨秀珠等9人与被执行人吴益梅、张联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824、831、832、833、834、835、836、837、8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联美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小康新村136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14615号)及地上的建筑物三层半楼一幢。如对上述查封的土地及房产持有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