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不是劳动合同?医院能不能以冯某未达5年服务年限为由,扣留冯某的个人档案?
记者昨日获悉,文昌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毕业生与医院属于劳动关系。
冯某毕业于吉林医药学院。2012年4月24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13年9月,冯某未能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离开了医院。而医院以未达5年服务年限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
冯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两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档案等。
医院则辩称,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具备相关资格,我国医疗规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发放补助。冯某没有医师资格,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双方是培训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跟班学习协议书》,以及冯某在医院的活动,即冯某在医院的管理下协助医师开展工作,虽然也参加各种培训,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时由医院支付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
法官同时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跟班学习协议书》收取并保管冯某的个人档案资料,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