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在三沙市永兴岛务工,2013年11月25日12时许,张某与工友李某在工地食堂吃饭时,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在推打中张某用方木击打被害人李某右臂,造成李某右臂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256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也有过错,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