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万城镇大芒村原党支部书记陈进春,原村委会主任刘强, 原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陈进深,原村委会委员刘代交,原村委会计生员蔡小丽,原村委会委员(兼出纳)郭劲深,原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兼妇女主任)刘亚霞在协助政府发放2010年10月万宁市特大水灾救灾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救灾款。
2014年9月23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进春、刘强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陈进深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刘代交、蔡小丽、郭劲深、刘亚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万宁市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进春、刘强、陈进深、刘代交、蔡小丽、郭劲深、刘亚霞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