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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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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不穿囚服遵循法治精神
  ■ 梁建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6日公布,其中关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看似十分细小的规定,体现出的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长期以来,被告人套着囚服受审已成多地通行之举。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决之前,法庭中被告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穿着囚服出庭受审,容易让公众对当事人形成已经是“罪犯”的判断。

  近年来,河南、福建、广东等一些地方对被告人不穿囚服受审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在此经验基础上,此次最高法明确提出“禁止穿囚服受审”,顺应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更加鲜明地体现出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当然,对在押被告人权益的重视,除了“不穿囚衣”,还有更多“法治细节”尚可斟酌。比如,法院判决前是否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头发剃去?对于不存在暴力威胁的嫌疑人是否需要施加手铐脚镣?应该看到,细节里的公平正义其实更加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认知。

  与此同时,除了剔除加之于犯罪嫌疑人的“有形标签”外,更多的“无形壁垒”也需突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诉讼的权利,尊重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让“疑罪从无”准则能够广泛地得到遵循,才能更好地捍卫法治正义。

  “禁止穿囚服受审”是一小步,但它显现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只有更多“一小步”的积累,才能成就“千里之行”,让公平正义真正如阳光照亮国人的梦想,让法治真正成为推动现代中国阔步前行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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