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73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裁决书第2项为:被执行人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将琼山国用(府城)字第02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海榆东线高速公路西侧红星滨东园、地号为124-<1>-1的土地使用权从被执行人海南大西洋制药厂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