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邹某的妻子叶某要求其把钱交给她保管。为了应付叶某的要求,2013年1月23日,邹某到海口市龙昆南路南大桥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叫他人伪造了一张面额人民币20万元的中国某银行储蓄存单,随后邹某将该储蓄存单交给叶某保管。
同年12月12日16时许,叶某携带该储蓄存单到中国某银行查询存款利息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储蓄存单系伪造的储蓄存单并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从叶某身上缴获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一张。经中国某银行海口某支行证明,被扣押的中国某银行储蓄存单为假存单。
近日,琼山区法院以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