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05月13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9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

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申铖 韩洁)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

  根据当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进一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3版:回望老区的炊烟
   第004版:海南新闻经济
   第005版:深读民生观察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8版:广告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社会
   第011版:世界新闻动态
   第012版:中国/世界新闻综合
   第013版:财经新闻股市
   第014版:海南新闻民生/社会
   第015版:旅游周刊
   第016版:旅游周刊旅游圈
   第017版:旅游周刊i悦游
   第018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9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20版:广告
破除审批“当关” 公章“旅行” 公文“长征”乱象
开展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简政放权再推进 释放三大信号
当前违规配备使用 公车问题最突出
中俄联合搜寻苏军烈士 遗骸活动正式启动
泉州湾大桥正式通车
提出六大任务 努力实现五个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