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海南省高院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具有法官资格的院、庭领导完成相应数量的案件。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院长庭长将走进法庭、手执法槌、审理案件。(5月14日《海南日报》)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和配套措施,加上受繁多琐碎的行政管理事务所累,不少法院院长、庭长脱离了审判一线,以致逐渐荒废了审判业务。这也导致一方面法院的司法人才资源极度匮乏,一线法官常常是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业务骨干晋升为法院领导后,反而不再办案,造成了人才浪费。而院长、庭长要介入审判,通常是通过审判委员会等讨论案件、发表意见,或者直接向办案法官作出指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干预案件办理、造成司法不公的风险。这种“提拔一个领导就少一个法官”的旧规则,已然不适合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让院长、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就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能够增加优势审判资源,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效率,带动全体法官公正高效办案,同时实现审判工作去行政化,让法院领导从一些不必要的行政事务中抽出身来。简而言之,就是一加一减。
具体来说,这样做有助于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探索法院内部去行政化倾向,确保审理者、裁判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回归审判一线后,院长、庭长实现了以正确方式回归司法业务,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真义。而在硬指标的硬约束下,法院领导干部不得不把更多精力放到审判业务上,一些可有可无的司法行政工作将得到调整、废除。而法院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负责案件,更有助于提高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落到实处。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更多像这样的加减法。不管是司法机关的领导,或是普通法官、检察官,还是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一方面要把该承担的责任坚决承担起来,把该做的做好,另一方面也要把不该管、不该做的减下去,让司法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平、更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