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率先建设生态省的省份,生态优势是海南的立省之本,发展之基。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4月在海南考察时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省第六次党代会也强调:“实现绿色崛起,最基本的依托是悉心呵护海南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一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将生态检察工作放在服务省委中心工作大局中谋划和考虑,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各市县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检察工作,不断加大打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积极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创新生态保护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取得较好成绩。但现实中,破坏生态环境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的情况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当等情况损害生态公共利益,由于缺乏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是其的职责所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增强维护生态环境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依据。海南既是生态大省,又是经济特区,还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我省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生态检察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化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索。
成立专门的生态资源保护检察机构。作为生态大省,海南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生态资源保护检察机构,专门负责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可以将机构设立在省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作为成员,由省院统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办案人员、财政经费等问题。
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以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重点完善与国土、环保、林业、渔业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逐渐建立我省生态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传统检察手段,探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只能支持起诉,不作为原告;其二是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生态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当然,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穷尽其他救济手段,要充分发挥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等检察职能。在起诉前应先依法向行政机关下达诉前整改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若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拒绝纠正,则可以起诉;若行政机关及时答复并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则免予起诉。同时,适时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改革进程。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惩戒违法者,更重要的是要督促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尽快恢复生态环境。因而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应将恢复生态环境作为诉讼请求,依法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避免“一判三输”的困境。(作者单位: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