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蒙某驾驶摩托车载张某到儋州市那大镇城区伺机抢他人财物。两名被告人在那大文化北路泰安苑门前发现被害人钟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见其身上挂着一个挎包,便尾随钟某青至那大镇中兴大道市委广场前,蒙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钟某,坐在车后的张某强行抢走钟某的挎包,致使钟某被拉下电动车摔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构成二处轻伤二级,均属于十级伤残。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羊某与“龙”(男,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商定到儋州市那大镇街上抢包。当日23时许,羊某驾驶摩托车载“龙”行至那大镇兰洋北路恒大名都小区附近时,见被害人张某拿着手提包侧坐在朋友的电动车上。随后,羊某驾车慢慢靠近张某乘坐的电动车,“龙”乘张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导致张某被拉下电动车摔伤。经鉴定,张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车辆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致他人身体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张某、蒙某、羊某在那大镇城区驾驶车辆公开实施抢劫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予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