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30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只要参加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的称门诊特殊疾病。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持已认定的《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据介绍,参保人享受门诊特殊病种中含有精神病、结核病的不设起付线;只享受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的不设起付线,其余病种起付标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费用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