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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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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财政拨款”为名逃避税款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进行中等风险应对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公司财务核算中单设“专项经费收入--城维费收入”科目,记载该公司承担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而取得的收入,该项收入由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列明支出途径并统一拨付,主要用于道路、公厕保洁、公园养护、绿地维护等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工作。2012年至2014年累计已达500多万元。该公司财务主管认为,此款项属于财政拨款,并且基本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经营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公司从事城市设施维护工作,其行为与收入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属于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针对该公司偷逃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 陈怡 通讯员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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