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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5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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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只卖不租,开发商岂能如此“任性”?

  ■ 张成林

  近日,据市民反映,海口海甸五东路江海郡小区房产开发商贴出公告,以9.8万元的价格售卖地下停车位,同时,凡未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不得将车停在地下车库。记者现场看到,所有停车位卡锁已经锁死,车库内空空荡荡。(8月4日南国都市报)

  小区停车位本是为满足小区居民停车需求而设。开发商却将之只卖不租,全然置广大业主需求于不顾,如此做法,几多任性,几多霸道。开发商此举,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从停车位供需状况上来看,小区开发商所为难逃借势敲诈之嫌。据报道,该小区共有500户居民,而地上停车位却只有200个,远远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非但没有认真思考该如何更好地服务业主,反而利用停车位供需矛盾较大这一现实,“任性”而为、坐地起价。这只会引起业主的不满,带来双方的冲突和矛盾。

  从政策法规上来看,开发商所为明显为违规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该条例还规定,对于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明文规定,或许开发商早已抛诸脑后。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车库的产权虽归开发商所有,但无论从实际需求、使用形式,还是从国家有关小区停车位建设的强制要求来看,小区停车位都不是单纯的商品,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是对停车位进行出租、出售,还是采用其他管理方式,开发商都需与业主、物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而不能凭一己之私,垄断资源,坐地起价,剥夺业主的选择权。

  开发商对停车位只卖不租等“任性”行为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这种行为并非个例,在全省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存在。对此,相关部门的监管不能缺位,对执意不改的开发商要严格执法,不能纵容。开发商也需自我反思,短期来看,出售停车位可以快速带来一定资金收入,然而,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对公司信誉造成的损失,却是长远且不易弥补的。开发商应回归服务本位,充分尊重业主需求。倘若开发商能拿出当初售楼时的热情,来对待业主的停车需求,那么,小区地下停车位的诸多难题或许就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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