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清等5户:事由:我分局对你5户2013年6月26日办理土地使用权涉税事项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一、你5户受让文昌市清澜开发总公司位于清澜北部生活区的24.088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95808.30元、印花税1596.81元,税款合计97405.21元。二、你5户将位于清澜北部生活区的24.08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文昌晨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提供与转让有关的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590,319.50元、个人所得税2,749,117.94元、城建税79,515.98元、教育费附加47,709.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1,806.39元、土地增值税16,196,543.74元、印花税17500元,税款合计20,712,513.14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内容:限你5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到文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以上税款合计20,809,918.35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的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