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裁定: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海榆大道74.47平方米住宅用地[产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0)字第08-0506号];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灵山镇仙云西路128平方米住宅用地[产权证号:2001-08-681]。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如对本院拟处置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