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社于2015年9月9日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送给我社的《关于履行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的函》,要求贵公司将租赁我社的66.1亩集体土地恢复原状,退还土地给我社。因贵公司租赁我社土地作为生产经营建设用途,与该租赁地农用地规划不符,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法再继续履行,且贵公司租赁我社66.1亩集体土地后,除修建部分建筑物外,长期未实际使用该租赁地,造成土地撂荒,而双方协议约定的租赁土地的使用用途为兴建水泥搅拌站,违反协议规定。因此,我社现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解除后,我社愿就租赁地恢复原状、租金等问题,与贵公司进行协商处理。望贵公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此致
英州镇英州村委会龙门经济合作社
201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