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杨斌、杨从云、彭清华: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龙执字第1740-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追加第三人彭清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清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3月29日至本执行依据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付)。你们对此如有异议,应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