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4日,我村民委员会经加乐镇人民政府批准与贵公司签订《租赁蜂窝岭合同书》,租赁期限为二十五年,并约定在矿场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年上缴加乐镇政府人民币壹万元,租赁费直接汇入加乐镇北统管理账户(现北统村民委员会)。但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我村民委员会无法与贵公司取得联系,特此公告。望贵公司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与我村民委员会联系,商讨《租赁蜂窝岭合同书》履行或解除事宜,否则视为贵公司自愿与我管理区解除《租赁蜂窝岭合同书》。
特此公告!
澄迈县加乐镇北统村民委员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